來源:鹽田區(qū)司法局發(fā)布時間:2024-07-02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(2023年修訂)第二十條規(guī)定:“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,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(nèi)提出行政復議申請;但是法律規(guī)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,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(xù)計算。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,未告知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、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的,申請期限自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、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,但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(nèi)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?!?/p>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(2023年修訂)第二十一條規(guī)定:“因不動產(chǎn)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,其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的,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?!?/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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